黄敬荣律师亲办案例
当房产纷争尘埃落定,法律告诉我们什么
来源:黄敬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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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对福州房价而言,是一个步入疯狂之前的蛰伏年份,在一路缓缓走高的房价曲线图上,为了让手中资产占据增值保值的制高点,很多有经济头脑的市民已经暗暗做好了出手购房的准备,严先生正是其中一员。严先生于2006年5月在福州看中一套房子,因其身处外地,遂委托友人刘女士出面购买该房,同年7月18日,原告为缴纳该房产买卖的定金,通过建设银行异地转账2万元人民币至刘女士账户,而刘女士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定金发票上的定金缴纳人改为其本人名字。后经两人协商,刘女士同意以其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双方共同购买该房产。8月4日,两人同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预售合同号为xx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严先生当日向开发商支付了13万元的房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出资义务。

    购房合同签订后,因刘女士并没有切实履行公积金还贷及相应的出资义务, 2007年1月,严先生同刘女士再一次通过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因严先生单独支付了首付款,刘女士并未支付任何购房款,也不再支付其公积金款项以偿还所贷款项,故刘女士同意完全放弃房产权利,由严先生享受该房产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包括还贷在内的全部义务,刘女士应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权属变更,不享有任何诉争房产的权利。
    签订协议后,严先生同建行某支行订立了住房借款合同,由该行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了余下购房款。由于在此之后严先生多次请求刘女士履行上述2007年1月所约定之变更权利人之义务,未果。故而在2008年6月,严先生委托黄律师全权代理该案,意欲通过法律途径来确认并维护自己对该房产的合法权益。该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刘女士在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中,对放弃权利协议中签名的提出异议,认为此份协议非其本人签名,对此突生变故,黄律师迅速委托鉴定机构对第二份协议中刘女士签名的真伪作出鉴定,作为证据及时提交。2008年末,一审如期开庭,在严密的可相互印证的证据面前,刘女士未出庭,最终法庭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法庭认可了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确认了严先生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判令将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变更为严先生一人,刘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至此,该案告一段落。
    该案并非疑难要案,通过一般的诉讼技巧就实现了己方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但是,在定纷止争的背后,法律用冷峻的面孔又告诉了我们什么?在一个法律支配作用日趋显著的现实社会,人们应当学会对法律的一种敬仰。一个人要想从容面对繁芜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自然同处世能力紧密相关,但是如果学会用谨慎的态度背倚律法,相信能很容易学会在遭遇纷争之时在那份从容之上添加一份别致的自信。
    该案中,黄律师介入委托代理之后,充分展现娴熟的法律专业技能,分析证据之证明能力,整理证据链,在关键证据的证据效力被质疑时第一时间通过鉴定手段完复证据力,诚然,该案的能够胜诉自然是代理律师从业多年所锻炼的专业技能是不无关系的,但除此之外,该案中的严先生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前的努力为该案收到良好诉讼实效奠定了良好的诉讼基础:
    首先,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律师将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严先生在案中表现出良好的保存证据意识,对纠纷所涉及的大小票证能完好保存,以供诉讼之时提供证据支持。其次,当事人在其所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形势变化必须发生变动之时,能够避免碍于情面的口头协定,及时、准确地用书面形式的文书来完成对意思表示的确认,如严先生为了明确自己的对房产的权利同刘女士签订了第二份协议,这种做法为律师的取证工作减少了工作量,也增大了胜诉的几率。再次,在案件咨询、委托代理和案件后续执行的整个过程中,严先生不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案情,对代理律师提出来的法律意见和诉讼策略能够有真诚连续的配合,保持良好的联系,也正是上述正确的做法,留存了一大批对权益证明的强有力证据,在这些证据面前,对方才会怯于坐上被告席,从而法庭作出利于原告的缺席判决。
    一言蔽之,当事人要达到自己逾期的诉讼效果,聘请一个业务精湛、能言善辩的律师固然能大大增加胜诉的概率,但是若事前当事人能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养成处处依法的行为习惯,用法所承认的方式来获取自己权益的依据,这无疑是最好的维权武器,是一种法律涵义上的明智之举,也是在法治社会一个公民对法律的应致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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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敬荣
  • 执业律所: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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